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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适房交了土地出让金后所有权性质

经济适用房交了土地出让金后,其所有权性质会发生转变。

经济适用房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时,产权是有限产权。政府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购房者对房屋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在上市交易等方面有诸多条件约束。

而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性质转变为完全产权。土地出让金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对价支付,缴纳后,意味着购房者补齐了土地成本等相关费用。此时,房屋所有者拥有了与普通商品房产权人相同的权利,可依法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比如可以自由将房屋上市交易、抵押、赠与等,不再受经济适用房原有政策的诸多限制,房屋的市场流通性和财产属性得到了完整的体现。

二、经济适用房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还算享受过

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通常仍算享受过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保障性住房。其本身带有一定的政策优惠性质,在购房价格等方面相较于普通商品房有较大优势。

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一行为,主要是在特定情况下对房屋产权性质进行一定转变的操作。比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济适用房可能在上市交易等方面的限制会有所减少,产权更加趋近于普通商品房。但这并不改变购房人当初是以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而获得该房屋的事实,其在购房过程中已经享受了政府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多方面给予的政策扶持。

从政策目的和实际操作层面看,即便后续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也不能否定其曾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这一客观事实,相关管理部门在认定时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享受过相关政策。

三、经济适用房交易时土地出让金由谁付

经济适用房交易时土地出让金的支付主体,需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一是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的情况。购买人若要上市交易,需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一般由卖方来支付。支付后,房屋产权性质可转变为完全产权,再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

二是未住满5年的情况。政策上不允许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若政府放弃回购,交易时也需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此时通常也是由卖方承担,因为卖方是最初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的一方,补缴出让金是对其获得政策优惠的一种补偿机制。

总之,在大多数情况下,经济适用房交易时土地出让金由卖方支付,但具体支付责任还需结合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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