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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土地出让金谁承担

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通常,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明确约定时,按照协议规定执行。若协议约定由拆迁方承担土地出让金,那么拆迁方需负责缴纳;若约定由被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则要履行缴费义务。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从法律原理讲,土地出让金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如果安置房原土地性质为划拨,要转变为出让性质,若被拆迁人获得完全产权并可自由上市交易,往往需由被拆迁人承担土地出让金。因为被拆迁人是土地使用权转变和房产权益扩大的直接受益者。不过,有些地方政府为推动安置房建设和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会承担部分或全部土地出让金,以减轻被拆迁人负担。

总之,安置房土地出让金承担主体要综合协议约定、法律规定和地方政策来确定。

二、安置房的主要优势有哪些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其主要优势如下:

1.价格较低:与同地段的商品房相比,安置房的价格通常要低很多。这对于经济实力有限、购房预算不足的家庭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优势,能以相对较少的资金解决住房问题。

2.地理位置较好:一般位于城市的发展区域,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善,交通便利,配套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也相对丰富,生活较为便捷。

3.质量有保障:政府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会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被安置居民的居住安全和质量,所以安置房的质量通常能达到一定标准。

4.政策支持:在购买安置房时,可能会享受到一些政策优惠,如税费减免等,进一步降低了购房成本。

三、安置房转让可以公证吗

安置房转让可以进行公证,但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安置房已取得完整产权,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后可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处会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便会出具公证书。这种公证能增强合同的证明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然而,若安置房未取得产权证书,情况则较为复杂。因为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存在交易风险,可能无法完成过户等手续。此时,部分公证处可能会拒绝办理公证,即便给予公证,其效力也相对有限,仅能证明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保受让人能最终获得房屋产权。

所以,在进行安置房转让公证前,建议先确认安置房的产权状况,了解当地公证处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同时,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交易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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