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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拘需要通知检察院吗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不需要事先通知检察院。

公安机关有决定刑事拘留的权力。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等,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此时,公安机关只需遵循内部审批流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执行拘留。

不过,存在一些后续需通知检察院的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一定时间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另外,如果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所以,单纯的刑拘决定无需通知检察院,但涉及后续逮捕等程序时,需要按规定与检察院进行相应的流程衔接。

二、刑拘找检察院能出来么

刑事拘留后找检察院,嫌疑人有可能出来,具体情况如下:

其一,申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辩护律师可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逮捕的意见。若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例如,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会基于此不批捕。

其二,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其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会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检察院会建议释放或变更。

不过,最终能否出来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法判断。

三、刑拘手续能开检察院吗

刑事拘留手续不能由检察院开具。在我国,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依法拥有执行刑事拘留的权力。当出现法定的紧急情形,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况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法律监督等职能。虽然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可以决定拘留,但执行拘留的机关依然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具体包括出示拘留证、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环节。

所以,刑事拘留手续的开具和执行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检察院不能直接开具刑拘手续,它在特定案件中有拘留决定权,但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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