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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无担保责任
协议担保人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下无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若担保人有过错,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保证期间已过: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超过了担保期限还能找担保人要钱吗
超过担保期限,一般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期限是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的时间限制,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主张权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消灭。
担保期限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若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了担保期限,债权人需在该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若未约定,一般保证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则同样适用此期限规定。
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者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此时,即便债权人找担保人要钱,担保人可以以担保期限已过进行抗辩。
不过,若担保人自愿履行,之后又以超过担保期限为由反悔,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超过担保期限通常无法强制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但存在担保人自愿履行的例外情况。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吗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等。
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设立担保物权,同时其仍对该土地享有用益物权,继续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又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自己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来担保债务履行,此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存。
这两种物权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用,担保物权关注物的交换价值,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它们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以满足不同的经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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