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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担保期限可以不可以自行约定
质押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质押担保的期限。在质押合同中,双方可明确约定质押担保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质押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此时,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此外,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所以,虽然可以自行约定质押担保期限,但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避免出现约定无效或被视为未约定的情况,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怎么区分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
区分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 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合同的表述: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通常为一般保证;若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且难以确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力度和风险: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相对较晚,风险相对较小;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和风险更大。
区分二者对债权人和保证人意义重大,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各方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可在以下情形解除担保责任:
1. 担保期限届满:若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免除责任。
2. 主债务消灭:当主债权债务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时,担保责任随之解除。例如债务人已还清全部债务,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然终止。
3. 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书面同意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双方达成一致后,担保人可解除担保。
4. 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5.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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