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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其次,合同约定双方应先后履行债务,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再者,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最后,先履行方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若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旨在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防止权利被滥用。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其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其三,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其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上述情形。

其五,先履行方须履行通知义务,如果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需注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三、不当得利是什么意思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法律事实。

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例如,甲误将款项转至乙的账户,乙取得这笔钱就属于不当得利,乙有义务将这笔钱返还给甲。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应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受损人。若原物尚存,应返还原物;若原物已不存在,则应作价偿还。如果受益人拒不返还,受损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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