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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是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三是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但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其次,合同约定双方应先后履行债务,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再者,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最后,先履行方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若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旨在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防止权利被滥用。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其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其三,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其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上述情形。

其五,先履行方须履行通知义务,如果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需注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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