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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如何划分

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这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责任。比如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或误诊漏诊等。判断此类责任,关键看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下应有的诊疗标准。

二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伦理规范,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同意等,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等伦理权益,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例如,手术前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导致患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行手术并出现不良后果。

三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

第二,患者遭受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患者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等。人身损害涵盖了身体的损伤、疾病的加重、残疾甚至死亡;精神损害主要指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患者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财产损失则包括医疗费用支出、误工费等。

第三,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引起的。在判断时,需要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方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第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实践中多为过失,即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判断过错的标准通常是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专业技能水平。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这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即存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

第二,患者遭受损害。损害结果是医疗损害责任成立的重要依据,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等。身体损害如因医疗行为导致的伤残、功能障碍等;精神损害如因医疗过错给患者带来的焦虑、抑郁等;财产损失则涵盖了医疗费用支出、误工费等。

第三,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只有当两者存在因果联系时,医疗机构才需承担责任。

第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医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患者损害,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医疗机构才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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