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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如下:

1.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2.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药品等缺陷致损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4.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哪个严重

一级医疗事故比三级医疗事故严重。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分为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一级甲等是指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乙等是造成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分为三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三级甲等为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往后等级程度依次递减。

从损害后果来看,一级医疗事故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而三级医疗事故虽也有损害,但在残疾程度和功能障碍方面相对较轻。所以一级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远超三级医疗事故。

三、做了结扎手术又怀孕是医疗事故吗

做了结扎手术又怀孕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从多方面判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判断要点如下:

第一,要查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有违规操作。结扎手术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如果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存在违反操作规范的情况,比如结扎部位不准确、结扎线选择不当等,导致手术失败而怀孕,那么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第二,需考虑患者自身的特殊情况。有些患者可能因个体差异,如术后身体恢复异常、结扎部位自行复通等,这并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一般不构成医疗事故。

若怀疑是医疗事故,患者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证据和标准进行判断。若鉴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依法要求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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