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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责任的必要构成条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的必要构成条件如下:
1.主体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2.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主观过错。
4.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包括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5.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损害后果是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造成时,医疗机构才承担责任。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医学会能不能单方终止医疗事故鉴定
医学会一般不能单方终止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一个严肃的法定程序,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只有在特定法定情形下鉴定才会终止。如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拒绝缴纳鉴定费等,影响鉴定正常进行时,医学会可终止鉴定。但这并非单方随意终止,而是基于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并且需符合法定程序。
若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医学会无权单方终止鉴定。因为鉴定是为明确医疗事故争议真相,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随意终止会破坏程序公正与权威性。医患双方启动鉴定程序后,都有权利要求按照既定流程完成鉴定。
总之,医学会终止医疗事故鉴定需有法定事由和遵循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单方终止。
三、医疗事故怎么认定责任心脏支架失败
认定心脏支架手术失败的医疗事故责任,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需审查手术操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如术前评估是否全面,手术过程有无违规操作,术后护理是否得当等。若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违反相关规范和常规,存在疏忽或懈怠,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第二,确认患者是否有损害后果。心脏支架手术失败可能导致患者身体功能受损、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等不良后果。要明确这些损害后果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
第三,分析过错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即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若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通常不承担责任。
第四,可借助专业鉴定。医患双方可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至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是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经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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