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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若有一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表明不愿通过调解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会受理调解申请。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已就该医疗事故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管法院是否已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均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因为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司法途径,一旦启动,便由法院进行审理裁决,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再介入调解。
3.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非法行医属于违法行为,不在医疗事故的范畴内。因此,因非法行医导致患者健康受损的纠纷,卫生行政部门不会受理调解,此类情况应依法追究非法行医者的法律责任。
了解这些不受理情形,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医疗事故争议时,正确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二、医疗事故鉴定还需要做近期的检查报告吗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需要近期检查报告,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近期检查报告可能是必要的。其一,它能反映患者当前的身体状况。医疗事故可能对患者造成持续影响,近期检查报告可展示这些影响在当下的表现,辅助鉴定专家判断事故与患者现状的因果关系。其二,有助于评估治疗效果和病情发展。通过近期检查与之前诊疗情况对比,能更准确地分析医疗行为是否得当,以及对患者病情的作用。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都必须有近期检查报告。若事故发生后患者身体状况稳定,之前的检查和病历资料足以清晰呈现诊疗过程和损害后果,那么近期检查报告或许并非必需。此外,若进行的是死因等特定方面的医疗事故鉴定,重点在于确定死亡原因及医疗行为与死亡的关联,可能对近期检查报告的依赖程度较低。
总之,是否需要近期检查报告,鉴定机构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推定过错有哪些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中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如下:
1.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是医疗行为的基本准则,若医疗机构违反,意味着其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可推定有过错。
2.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对于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至关重要。隐匿或拒绝提供,可能是为了掩盖其在医疗过程中的失误,因此可推定有过错。
3.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行为破坏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医疗纠纷的事实难以查清,基于此,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在上述情形下,患者无需再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由医疗机构承担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若医疗机构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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