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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是否有追诉期限制
确实如此,通常情况下此期限为两年。
所谓自诉案件,系指被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均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自行主动地直接向法定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且由该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一类刑事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知之日起的第二天起算至十五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知的人员。
对于已予以立案的案件,若经审查发现缺乏必要的犯罪证据支持,而自诉方又无法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宜尽量劝导自诉人作出撤诉的选择或者裁定驳回其起诉申请;但是,如果自诉人之后能提供出新且充足的证据来确证被告犯罪事实的存在,再次对被告提起诉讼的话,人民法院应对其重新受理。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刑事自诉原告不到庭,法院还能继续审理吗
面对拒不参加审讯的被告人,司法程序可以考虑中止审判流程,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零四条明文规定,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倘若是被告人音信杳无,那么法院理应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待到被告人归案之后,法院应当立即恢复审理工作,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还需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整个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当自诉状已经成功地送达到被告人手中,但被告人仍然拒绝出庭的话,那么责任便不再属于自诉人(自诉人无需再次承担提供被告人下落的义务),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只能做出中止决定。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权利对被告人采取诸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同时也有权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实施逮捕。
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我们认为充分运用强制措施无疑是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之一。
三、法院会不会不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法庭不会处理这几种类型的刑事自诉案件哦!首先,已过追诉期的自诉案件肯定是不行哒。
其次呢,如果被告已经不在世上,只能算了。
还得注意的是,被告失踪或去向不明的话也是不能告的。
接下来说的就是,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啦,只有以下这些才算:
1.必须由受害者亲自告诉才能处理的案件;
2.受害者有证据能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受害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但警察或检察官却没追究被告责任的案件。
还有就是,如果自诉人撤诉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起诉,但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的情况可以例外。
最后,如果法院调解结束后,自诉人又后悔想重新起诉,也不行哦。
还有就是,如果民事案件解决后,自诉人又想用同样的理由告刑事案件,那也是不行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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