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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名单○孙*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方: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主持人:死刑复核程序的
死刑复核权流失多年后回归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近日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昨天,记者采访获悉,最高院厉兵秣马着手筹备亲自操刀各地的死刑复核案件,目前,复核程序还没有法律时限。 复核庭法官准备上岗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与最高院人员不足有密切
死刑,相对于其它刑罚而言,其特点在于极端严厉性的后果,而且这种后果是无法变更和弥补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基于这种特点而设置的,其意义在于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防止错判死刑,误杀无辜,保证司法公正在每个死刑案件中得以体现。然而从陕西“枪下留
19?20日,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联合国开发署及美国律师协会协办的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近百位专家、学者会聚延庆,就死刑复核这一敏感而又沉重的话题进行了全方
一、我国目前死刑核准权的现状所谓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核准权,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通常我们称前者为死刑核准权,后者则称为死缓核准权。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复核和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权原本就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的复核权曾一度授权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来行使。凡事有利必有弊,这种授权死刑复核的做法
近年来,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呼声日高。在肖扬院长10日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人们又开始就复核组织的设置、复核人员的选任以及复核的方式与程序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为明年全面收回死刑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