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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属于第一次延长。

二次延长需满足特定情形。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便是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侵犯。

二、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遵守哪些规定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需遵守以下规定:

1.询问地点: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其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个别询问:询问多个证人和被害人时,要个别进行,防止相互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独立性。

3.告知义务:询问前应告知证人和被害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4.制作笔录:询问过程要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如果被询问人提出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其亲笔书写证词。

5.保障权利:要保障证人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三、派出所刑事案件侦查最长多长时间

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侦查期限受多种因素影响,没有绝对固定的最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

此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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