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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怎么区分
在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时,有以下几个关键性质可以进行鉴别:首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着控制、领导以及从属等方面的任意一种关系。
如果存在着这种依附性的关联,便可认定为雇佣关系;而如果没有这样的关系,那么就可以推断为承揽关系。
如果承接方需要听从另一方的指示来选择工作场地、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且还被限制了工作时间的话,那么这便属于雇佣关系的范畴;反之,若承接方能够自由安排工作地点、使用自己的工具,且不受工作时间的约束,那么这便是典型的承揽关系。
再者,如果支付方式是按期发放劳动报酬,那么这就是雇佣关系;相反地,如果是一次性结清所有劳动报酬,那就属于承揽关系。
如果提供的服务是持续不断的,那么这就是雇佣关系;而如果是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那么这就是承揽关系。
最后,如果其中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一项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那么这就是雇佣关系;反之,如果该劳动行为构成了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那么这就是承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吗
在适当的情况下,承揽合同亦可被提前判定终止,但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
当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严格的合同义务而导致协议无法再维续下去时,另一方享有单方面解除该合同的权力。
当定作人决定言明解除合同时,须遵守以下准则:其一,需在合约正式签署并生效之后,且承揽任务尚未完成之时提出更改或取消请求;其二,该提议及其影响必须迅即知会给承揽方;如果定作人未能给予变更、解除的通知,那么变更或解除的效力就将形同废纸。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承揽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定作人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承揽合同的定义是哪些
所谓承揽合同,便是指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之需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同时交付相应的工作成果,而定作人则需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作为回报的一种法律协议。
在这样的合同关系中,负责完成相关工作及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被称作“承揽人”;而对所获得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支付报酬的一方,则被尊称为“定作人”。
承揽合同还具备以下七个显著特点:
1.承揽合同以完成某项具体工作且交付工作成果为其主要目的所在;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较为明确的特性和规格限制;
3.承揽人从事工作时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与自主权;
4.承揽合同在某些方面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5.承揽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有偿合同以及双务合同的范畴;
6.承揽合同注重履行过程中的协同合作精神;
7.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各自独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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