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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差别
关于如何辨别两种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大要点入手:首先,看这二者中的关系主体能否被具体定义。
在劳务关系中,利益相关个体不仅可以为个人,还可涉及法人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呈现出较为广泛多元的特性。
反之,在雇佣关系中,参与其中的只能是非个人性质的雇员,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无法充当其中的角色。
其次,我们需注意两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是否平衡对等。
在劳务关系中,仅涉及到财产性的交易,劳动者自行提供劳务产品,而用工者则负责给予相应报酬,互相间并不存在人身性质上的隶属或依赖关系。
然而在雇佣关系里,雇员须遵循雇主指示从事劳务活动,接受雇主的指令和管控,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隶属和人身依附关系。
再者,也要观测两种关系中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由什么人或机构提供。
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只需提供基本的体力,所需的生产设备也需自负费用,工作场合的设置也可因劳务需求的改变而临时调整。
但是在雇佣关系下,雇员一般需要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地点开展社会性劳动,利用雇主所提供的生产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非全日制是劳务关系吗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非全日制用工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关系,而是被视为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根据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特征在于以小时作为薪酬计算的单位,且这种用工形式既可用书面形式确立,亦可采用口头承诺方式达成协议。
即使在此种情况之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所建立的仍是典型的劳动关系。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通常指代的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同时包括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在内的各级事业单位乃至社会团体都包含其中。
在劳务关系层面,用工主体的定义相对更为宽泛,涵盖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
三、公司要求我在一家劳务公司工作前签署一份保密协议,是否合法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务必要保证其中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双重要求,并对保密事项、保密时间、防范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而准确的约定。
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用人单位在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保密协议的同时,应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措施,作为对劳动者劳动付出的弥补。
因此,当贵公司建议您签署保密协议时,请务必认真阅读协议各项条款,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正规程序和法律规定,并且能够清晰地明确您所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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