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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法刑法多少条规定
《刑法》中涉及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分布在多个条文。
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里,有诸多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文。比如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犯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这些条文从不同方面对环境保护进行了刑事法律规范。
二、污染环境罪介绍人怎么处罚
在污染环境罪中,介绍人是否处罚及如何处罚需依据具体情形判定。若介绍人主观上明知其介绍行为会促成污染环境犯罪,客观上实施了介绍相关行为,为污染环境犯罪的实施提供帮助,那么介绍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介绍人,法院会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量刑。若作用较小,可能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若介绍人并不知晓其介绍行为会导致污染环境犯罪,主观上无故意,通常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介绍人可能需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比如对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无证排污属于污染环境罪么
无证排污不一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虽然无证排污违反了环保相关规定,但判断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等多种情形。
如果无证排污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通常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罚款等。只有当无证排污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时,才会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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