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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公务造成损失由谁赔偿

执行公务造成损失通常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若执行公务的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失,国家在赔偿后,可向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和方式等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及案件情况确定。

同时,若损失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国家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应对过程中存在过错,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执行公务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具体的赔偿事宜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二、执行公务受伤谁来赔偿

执行公务受伤的赔偿责任主体通常为所在单位。

单位作为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单位和管理主体,有责任保障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若因执行公务而导致受伤,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赔偿等相关费用。

同时,如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执行公务人员受伤,除了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第三人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若执行公务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公务人员受伤,除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肇事司机及其所属单位也可能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此外,若执行公务人员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受伤,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但单位不能以公务人员有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总之,在执行公务受伤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以保障受伤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妨害公务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妨害公务罪立案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二,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其三,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暴力”通常指对人身实施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则是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对方不敢依法执行职务,如恐吓、要挟等。其四,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在依法执行职务,仍故意实施阻碍行为。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予以立案。若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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