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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执行公务受伤谁赔偿

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伤,通常由国家进行赔偿。

警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执行公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应当对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因合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赔偿程序上,警察可以通过所在单位向相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确定赔偿的范围和金额等事项。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同时,对于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自身受伤的情况,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但这并不影响国家对其因合法执行公务而受伤的赔偿责任。总之,警察执行公务受伤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警察的合法权益和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执行公务出了事情谁的责任

执行公务出了事,责任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而言,若执行公务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是在履行职责范围内,且没有过错或过失,那么责任通常由单位或组织承担。例如,警察在执行抓捕任务时因意外导致他人受伤,若抓捕行动是合法且必要的,那么责任可能由所在警局等单位承担。

但如果执行公务的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违规操作、玩忽职守等,那么该人员自身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疏忽导致医疗事故,医生就需对这一行为负责。

此外,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执行公务出了事,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担责任,或者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公平合理。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确定执行公务出事后的责任归属,而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三、执行公务造成损失由谁赔偿

执行公务造成损失通常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若执行公务的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失,国家在赔偿后,可向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和方式等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及案件情况确定。

同时,若损失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国家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应对过程中存在过错,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执行公务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具体的赔偿事宜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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