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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强制执行怎么解除

被申请强制执行后,可通过以下途径解除:

1. 履行义务: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时、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若是金钱给付义务,应尽快向执行法院指定账户支付相应款项。履行完毕后,可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审查确认后会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2. 达成和解: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履行方式、期限等内容。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的,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3. 提出执行异议: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 提供担保:向法院提供可靠的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在整个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避免因抗拒执行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几个人先后申请强制执行

当有几个人先后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时,处理方式通常如下:

首先,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若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其次,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再者,若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各债权人应及时关注执行进展,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可以强制执行动迁房子么

动迁房子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征收方要提供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并且,强制执行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不过,在实践中,若存在征收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情况,法院可能不会轻易裁定强制执行。例如征收方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告、未与被征收人充分协商等。所以,动迁房子并非能随意强制执行,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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