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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可以追加股东吗

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时能否追加股东,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一般来说,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追加股东。若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申请执行人能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认缴50万但实际仅出资20万,此时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的30万范围内担责。

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使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股东出资后又将资金转出,损害公司权益和债权人利益。

不过,若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法定情形,通常不能随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并打算追加股东时,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符合追加条件的行为。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二、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某个股东不分配利润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某个股东不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分配利润的除外。这表明法律赋予了公司股东通过章程自治的权利,允许股东基于自身意愿对利润分配规则进行特别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若公司章程约定某个股东不分配利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该约定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为这涉及对股东权益的重大调整,应充分保障各股东的自主决策权。二是该约定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某股东可能以劳务、资源等非货币形式对公司做出贡献,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可在章程中约定其不参与利润分配。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原则,这样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责任形式,体现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一方面,股东只需按照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超出认购股份之外的个人财产责任。比如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只要股东已完成股份认购款项的缴纳,就无需再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另一方面,若股东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认购股份对应的股款,就需要补缴。同时,对于其他已足额缴纳股款的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体而言,正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是有限的,但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下,责任形式会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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