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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书四年了,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判决书生效四年后,通常仍可申请强制执行,但对方可能会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四年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会继续推进执行程序。若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经法院审查成立,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不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因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若在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存在时效中断情形,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效的。
建议尽快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收集能证明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孩子的探视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孩子的探视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时,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与一般民事执行不同。法院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此督促其履行协助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说服不配合的一方自觉履行协助义务。若调解无效,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见面交流,同时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身心健康,避免因强制执行给子女造成心理伤害。所以,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自己的探视权。
三、对强制执行的案件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强制执行案件有异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若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出异议过程中,要准备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操作,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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