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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要求原告伤残重新鉴定有用吗

被告要求原告伤残重新鉴定是否有用需视具体情况判断。

若存在以下情形,重新鉴定通常有用:一是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比如鉴定机构未获得合法资质许可,鉴定人员没有相应专业认证,此时鉴定结果可能不准确,重新鉴定有必要。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像鉴定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的操作流程,样本采集、保存不符合规定等,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可靠性存疑,重新鉴定可获取更公正准确的结果。三是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例如依据的诊断材料不完整、数据有误等,导致鉴定结论缺乏合理支撑。四是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若不存在上述情况,原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合理,被告仅因对结果不满而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不会准许,这种情况下重新鉴定难以实现目的。所以,被告要求重新鉴定是否有用,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原鉴定存在法定的问题。

二、胸骨骨折不愈合属于几级伤残鉴定

胸骨骨折不愈合的伤残鉴定等级需依据具体鉴定标准确定。在人身损害鉴定中,常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鉴定则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单纯胸骨骨折不愈合,未引发明显功能障碍,通常难以评定伤残等级;若导致胸廓畸形、呼吸功能受影响等严重后果,可能评为十级或更高级别伤残,具体需结合呼吸功能检查、胸廓外观等综合判断。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造成胸骨骨折不愈合,若对呼吸功能或胸部活动有一定影响,可能评为九级或十级伤残。例如十级伤残包含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九级伤残涉及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等情况。

伤残鉴定是复杂专业过程,需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详细检查及相关材料作出最终评定。

三、人伤脸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是多少

人伤脸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多个等级,具体如下:

1.一级伤残: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毁损,同时伴有表中二级伤残之一。

2.二级伤残: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毁损。

3.三级伤残:面部瘢痕面积达75%以上,容貌毁损。

4.四级伤残:面部瘢痕面积达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5.五级伤残:面部瘢痕面积达50%以上,影响容貌。

6.六级伤残:面部瘢痕面积达40%以上。

7.七级伤残:面部瘢痕面积达30%以上。

8.八级伤残:面部瘢痕面积达20%以上,或面部条状瘢痕达20cm以上。

9.九级伤残:面部瘢痕面积达10%以上,或面部条状瘢痕达10cm以上。

10.十级伤残:面部块状瘢痕达3cm2以上,或面部条状瘢痕达5cm以上。

伤残鉴定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伤者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结合对伤者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同案件的鉴定还会考虑损伤与原有疾病等因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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