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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羁押期间发现漏罪由哪个检察院
犯人在服刑过程中,要是被发现了当初判刑时候没注意到的那一部分犯罪行为的话,就是我们常说的"漏罪"现象。
这个时候,执行机构要把这件事转交给检察院去处理啦。
首先得看这一新发现的罪行是什么性质的,然后才能确定由哪个部门来管这事。
比如说贪污案件这样的就应该是检察院决定是不是要插手,而像盗窃这种小案子,那就是公安机关说了算;至于自诉案件嘛,当然还是由法院来决定怎么做。
定下来了这条新发现的罪行由谁负责之后,那位有权力的机构就会开始进行调查。
如果说这个漏罪应该由检察院来管的话,那么检察院就要在他们的调查结束后,做出决定到底要不要提出诉讼;要是公安机关对这条新的罪行有管辖权的话呢,那么公安机关就要亲自上阵进行调查,结束后,警察们还要写下一份起诉意见书,并把所有的案卷资料和证据都整合好,一起交到检察院去处理。
《高法解释》第178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第1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批捕后取保找公安还是检察院
抓进去了以后想要申请取保候审的话,你得去找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是法院。
到底要找哪个呢?这就要看你的案子现在在哪一个环节上啦:如果你的案子还在公安局那儿调查,那你就去问他们能不能给你办取保;要是检察院已经开始审理这个事儿,这时候你就得去找检察院了;至于最后一步,到了法庭开庭的那会儿,你就得去找法院问问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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