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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二实习签协议合理吗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关于在校大学生签署劳动合同是否合理这一问题,并无“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与地位,因而无法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对象”或“尚未取得大学学历学位的年轻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这类字句表达。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在我国,年满十六周岁即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要求,因此,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等同于《劳动法》规定的特殊群体,不受其特别法规或条款的限制和排斥。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而易见,此规定仅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定。
二、和学校一起进厂实习,驻厂老师不让走怎么办
未完成实习期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直接离岗。
在此期间,尽管企业与其之间形成了某种合作关系,但由于该当事人仍保有在校生身份,因此双方并未构成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仅仅属于劳务性质的合作伙伴关系。
为了确保相关权益得到妥善处理,我们强烈建议您依照实习协议的规定,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递交正式的书面辞职申请,若用人单位对您的离职请求不予理睬或故意拖延办理离职手续,您可以依法将此情况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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