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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有什么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如下:

1.禁止高强度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职业危害对其身体的影响,保障她们在生理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的关怀与保护。

二、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吗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一般可以起诉,但存在一定条件限制。

若属于终局裁决情形,用人单位通常不能直接起诉,仅在有证据证明仲裁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等情形时,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若对终局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是否能起诉要根据仲裁裁决类型及主体身份等因素判断。在决定起诉前,当事人应仔细研究仲裁裁决内容,确定裁决类型,结合自身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三、对劳动报酬有争议有时效规定吗

劳动报酬争议存在时效规定。根据法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可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另外,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者需留意时效规定,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旦超出时效,可能会面临仲裁请求不被受理或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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