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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串通投标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串通投标罪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存在多方面区别:

主体方面,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以单位名义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个人犯罪主体则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

行为特征上,单位犯罪通常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为单位整体利益实施串通投标,利益归单位所有;个人犯罪是基于个人目的、为个人谋取利益而实施。

主观故意上,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整体意志,通过决策程序形成;个人犯罪是个人主观故意,追求个人非法利益。

处罚原则不同,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个人犯罪直接依照刑法规定对个人定罪量刑。

司法实践中,需全面审查行为主体、决策过程、利益归属等因素,准确区分串通投标罪中的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两次流标后怎样处理招投标法有规定吗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对两次流标后的处理有规定。

通常,两次流标后,招标人有几种常见处理方式:一是分析流标原因,如招标文件设置的条件是否过于苛刻、预算是否不合理等,有针对性地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程序,包括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等。

二是若项目情况符合法定情形,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例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以竞争性谈判为例,通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谈判,从其提交的报价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则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等特定情况。

处理时需注意,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招标人应及时将流标及后续处理情况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按要求做好记录存档工作,以备后续查验。

三、招投标法行政复议的规定有哪些

招投标法中行政复议规定如下:

一是复议主体。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认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为被申请人,比如发改委、住建局等相关监督部门。

二是复议范围。涵盖对行政处罚不服,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满,像查封、扣押相关财物;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如限制投标资格等情况。

三是申请期限。一般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是复议程序。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交申请,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受理、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必要时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最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不同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是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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