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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投标保证金有何强制规定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权益,确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遵守规定。以下是一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强制规定:
1.金额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勘察设计招标中,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2.形式要求: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招标人不得拒绝接受符合要求的形式。
3.提交时间: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4.退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不予退还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违反上述规定,招标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投标人可能失去投标资格或投标保证金。
二、对投标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若对投标结果有异议,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查看招标文件:仔细研读其中关于异议提出的规定,包括时间限制、方式、受理部门等内容,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行事。
2.准备相关材料:收集支持异议的证据,如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对方违规行为的证明等,确保异议内容真实、合理、有依据。
3.提出书面异议:以正式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内容应清晰阐述异议事项、理由及诉求。
4.等待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若对答复不满意,可进一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5.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同样要提交书面材料及证据。行政监督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处理异议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的哪些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的以下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1.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包括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等,妨碍了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2.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如泄露标底、潜在投标人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情况,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和国家利益。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方案修改投标文件,或者给予投标人不正当利益等,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如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5.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等,影响了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招标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赔偿损失、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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