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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了《录用通知书》的,那么该《录用通知书》应当视为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若该《录用通知书》已送达应聘人员应聘人员没有拒绝,那么要约生效,而且因为疫情防控不属于不可抗力,故用人单位无法和应聘人员就取消录用达成一致的话,无法取消;
若该《录用通知书》未送达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撤回,那么要约没有生效,即用人单位未录用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任意取消录用通知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