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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仲裁委不受理

仲裁委不受理仲裁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不属于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主要处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

第二,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前提,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比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等,仲裁委不会受理。

第三,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等。若申请人无法清晰表明希望通过仲裁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及相关事实依据,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第四,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已作出生效判决。如果同一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作出了生效判决,仲裁委不会重复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先仲裁后诉讼

一般在劳动争议和部分合同纠纷中存在先仲裁后诉讼的情况。

劳动争议方面,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争议时,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具有特殊性,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稳定,仲裁前置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诉讼压力。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纠纷方面,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且该合同纠纷属于可仲裁事项,通常应先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但这种仲裁并非绝对前置,若一方直接起诉,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法院可继续审理。不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三、什么情况下中止执行仲裁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中止执行仲裁:

第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若申请人考虑到各种因素,如与被申请人协商达成延期执行的共识,可向法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法院审查后会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案外人若认为执行标的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且能提供合理理由和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会裁定中止执行该标的相关部分。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主体发生变化,在确定继承人以及其是否参与执行程序前,执行程序需暂时中止。

第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需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此期间执行程序也会中止。

第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和法律精神进行裁量,比如出现不可抗力等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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