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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协议与仲裁条款的区别
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在性质、表现形式和订立时间上存在差异。
从性质看,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是独立法律文件。仲裁条款则是合同的一部分,依附于主合同。
表现形式方面,仲裁协议形式多样,有单独签署的仲裁协议书,也有往来函电等其他书面形式。而仲裁条款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
订立时间也有所不同。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发生时或发生后订立,具有灵活性。而仲裁条款一般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确定,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另外,仲裁协议独立性强,即便主合同无效,不影响其效力。仲裁条款虽也有一定独立性,但与主合同关联性更紧密。二者都有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作用,但因性质、形式和订立时间等不同,在实际应用和法律认定上存在区别。
二、仲裁证据和诉讼证据的区别
仲裁证据和诉讼证据存在多方面区别:
1. 收集方式:仲裁中,当事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仅在必要时调查收集。而在诉讼里,除当事人举证外,法院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比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情形。
2. 证据规则严格程度:诉讼证据规则更为严格和复杂,对证据的形式、合法性、关联性等有详细规定。例如,非法取得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仲裁证据规则相对灵活,仲裁庭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证据的采纳。
3. 证明标准:诉讼的证明标准通常要求较高,一般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而仲裁的证明标准相对灵活,仲裁庭会综合案件情况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更注重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4. 证据的保密性: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证据通常具有较强保密性,不公开审理。诉讼案件一般公开审理,证据也会在庭审中公开出示,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情形。
三、北京仲裁时效多久结束执行
仲裁执行的时效在全国统一适用,并非根据地区有所区别。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若存在申请执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当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就可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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