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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虚假广告所引起的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但广告纠纷往往涉及众多当事人,案情复杂异常,对于广告主及其他关系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及如何承担,则需要我们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 一、商品房广告及其责任主体
律师:对于开发商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问题,早期法律并没有规定。而2003年3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
据了解,女性购房往往比较感性,受各种“赠送”诱惑的可能性更大。事实上,开发商所谓的赠送,绝大多数都是业主自己花钱购买的,但由于被冠以赠送的名义,开发商却可以逃避很多售后责任。律师提醒广大女性业主,在对待赠送问题时,一定要保持理智,提高抵抗诱
刘俊海认为,广告策略不能滥用,广告不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都属“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只要消费者同意了要约的意思表示,开发商的信息
“屋顶花园”变“冷却塔”,业主“证据不足”一审败诉 律师:对于开发商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问题,早期法律并没有规定。而2003年3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悬赏广告发出后,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 2,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