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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继承权是配偶还是孩子
配偶和孩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平等的优先继承权,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意味着,当被继承人去世且未留下遗嘱时,配偶和孩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他们应共同参与遗产的分配,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做生意欠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做生意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生意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夫妻二人都参与生意决策、管理等各个环节,那么因该生意产生的欠款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双方共享生意经营带来的收益,也应共同承担相应债务。
若生意仅由夫妻一方经营,且另一方未参与经营活动,但生意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这种情况下的欠款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生意仅为一方经营,另一方未参与且生意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同时债权人也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欠款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由经营生意的一方独自承担。
三、最高院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对债务的合意。
第二,日常家事代理负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予以支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判断。
第三,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些规则平衡了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利益,既防止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也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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