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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存在多方面区别:

1. 形成原因:无效婚姻是因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则是因胁迫结婚,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2. 请求权人:无效婚姻中,重婚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近亲属;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未达婚龄者近亲属。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一方或被隐瞒方为请求权人。

3. 申请时效:无效婚姻申请无时间限制,只要无效情形存在,任何时候都可申请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提出;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提出。

4. 法律效力: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二、非婚生子女上户需要哪些材料

非婚生子女上户所需材料,通常有以下几类:

- 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供孩子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用以证明父母身份及户籍信息。若一方无法提供,也应提供另一方完整身份证明材料。

- 出生医学证明:它是证明孩子出生情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依据。若无法获取,可能需进行亲子鉴定。

- 落户申请:父母需撰写落户申请,内容包括孩子基本信息、非婚生育情况说明及落户请求等。

- 亲子鉴定报告:部分地区要求出具具有资质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以确认亲子关系。尤其在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对亲子关系存疑时,此报告不可或缺。

- 其他证明材料:某些地方可能还需社区、村委会证明等。

各地户籍政策有别,具体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存在差异。建议在办理前,先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按要求准备材料,确保上户顺利进行。

三、涉外婚姻登记由什么机关办理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具体而言,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若双方要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这种规定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与管理,确保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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