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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存在多方面区别:

1.形成原因:无效婚姻的原因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主要是因胁迫结婚,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2.请求权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一般仅限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本人。

3.宣告程序:无效婚姻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经法院依法判决,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撤销请求,法院经审理,若请求成立则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4.法律效力:两者虽都自始无效,但无效婚姻的效力具有溯及力,即婚姻关系自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5.存续时间:无效婚姻的违法性在婚姻成立时即已存在,且自始、绝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有可撤销的事由。

二、婚姻存续期间能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吗

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通常情况下,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非法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但并非直接的损害赔偿诉讼。

所以,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未进入离婚程序时,不能提起单独的损害赔偿诉讼,要等到离婚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此为由,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三、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

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有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并不在这三种情形内。

民法典同时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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