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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存在以下区别:

1.形成原因:无效婚姻是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形成。可撤销婚姻则是因胁迫结婚,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2.宣告程序:无效婚姻中,婚姻自始无效,只要存在法定情形,相关人员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需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婚姻才可能被撤销。

3.法律效力: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4.财产处理:无效婚姻中,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财产处理与无效婚姻类似,但在某些情况下,会更注重保护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的权益。

5.子女权益:两者在子女权益保护上相同,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不受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影响。

二、女方隐瞒精神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吗

女方隐瞒精神疾病,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精神疾病若达到一定严重程度,通常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当女方在婚前隐瞒精神疾病,未履行告知义务,男方在知晓这一情况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旦法院认定女方婚前隐瞒精神疾病情况属实,会依法支持撤销婚姻的诉求。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婚姻登记要准备哪些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呢

婚姻登记分为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和不予受理情形如下:

结婚登记需准备的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2.非双方自愿。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登记需准备的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达成离婚协议。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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