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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有什么区别
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存在多方面区别:
-性质不同。撤销婚姻登记是对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的纠正,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则是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
-法定事由不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通常为因胁迫结婚,或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离婚的法定事由较为宽泛,如感情破裂、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
-请求权主体不同。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一般只能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本人;离婚请求权主体可以是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
-行使时间不同。受胁迫方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隐瞒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离婚则没有此类时间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可提出。
-法律后果不同。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撤回离婚诉讼是否影响第二次离婚
撤回离婚诉讼通常不影响第二次离婚诉讼。
在法律程序上,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后,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要在规定期限过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不过,这一限制并不影响第二次离婚诉讼本身的提起,仅是对时间上有要求。
从法院审理角度看,第一次撤回诉讼这一行为,一般不会成为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决定性因素。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键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二次起诉时,法院依然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全面审查夫妻感情状况。
若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法院很可能判决准予离婚。反之,若无法证明感情破裂,即便有过撤回诉讼的情况,法院也可能不准予离婚。所以,撤回离婚诉讼本身不会对第二次离婚的实质结果产生必然影响。
三、撤销婚姻和离婚哪个很有利
撤销婚姻和离婚哪个更有利,取决于具体情况。
撤销婚姻方面,若婚姻存在可撤销情形,如因胁迫结婚,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婚姻状态恢复为未婚,对当事人心理和后续生活影响相对较小。
离婚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解除。在分割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遵循平等分割原则,同时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对于有子女的家庭,需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也可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婚姻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撤销婚姻通常对无过错方更有利,能从法律上彻底否定该段婚姻,还可要求赔偿。若只是夫妻感情破裂等一般情况,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常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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