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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经追认后合同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其二,被拒绝追认后合同无效。如果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权利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那么该效力待定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三,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等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合同主体存在特定情形。通常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除此以外的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二是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在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合同效力待定。若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待特定条件成就,如法定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追认、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等,合同才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有什么
下述几种情况将导致合同的有效性无法确定:首先,由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其次,无代理权人代表他人签订的合同。
此处所说的“无权代理”通常指代的是缺乏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这其中包括了四种类型:第一,根本没有代理权;第二,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第三,代理权超过了法定范围的代理;以及第四,代理权已经失效之后的代理。
对于无代理权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地将其定义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会因为行为完成后出现的某些法律事实而完全失去代理的法律效果。
最后,无处分权人擅自处理他人财产所签订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
这里提到的“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理他人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权利人的认可或者处分人是否能够获得处分权。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法律赋予相关的民事当事人以追认权和拒绝权,同时给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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