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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怎么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需根据不同情形来分析: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若法定代理人在追认前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不发生效力,相当于被撤销。法定代理人可通过书面通知、明确的口头表示等方式作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二是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即被撤销。相对人也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但前提是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若权利人拒绝追认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该合同无效,即被撤销。在实践中,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以确保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这两种类型合同的主要差异如下:首先,它们的法律地位和实效性各异。
效力待定合同在相关人员尚未进行确认之前,它的有效性处于悬而未决的境地;反之,若可撤销合同未予取消,那么它便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约。
两类合同所存在的瑕疵性质亦有所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的损害之处在于行为人欠缺进行缔约或处置之资格,但此类问题乃属可以弥补之类型;相较之下,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则表现在当事人的意志表达不真诚,例如由于欺诈、强迫威胁、极度错误判断以及明显违反公正原则等情况,在这些违背真实意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能不能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能否撤销需分情况讨论:
其一,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存在权利瑕疵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且无重大过失的相对人。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通知对方撤销该合同,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其二,若合同已经被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权追认的人追认,合同即自始有效,此时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因为一经追认,合同的效力就得到了确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三,若合同未被追认,合同则自始无效,同样不存在撤销一说,因为撤销是针对有效的合同而言,而此时合同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可以撤销,而在合同被追认或确定不被追认后,不存在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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