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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基本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通常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征:首先,八岁至不满十八岁年龄段内的未成年人及无法对自身行为进行完整辨识的部分成年人所签署的合同案件,然而这之中,若有分辨率在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于自己的劳动所得,这种情况应另行考虑。

行为人尚未取得合法代理资格或代理权限已经超过既定范围,或是在代理权期满后仍然代表被授权人签订相关合同的情况。

再者,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人私自以其名义达成此类协议,无权处分即指未经法律赋予的权利人同意,擅自处理他人财物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获得处分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例如,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了对财产的处分权,合同即有效。

(三)表见代理的成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原本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表见代理而变为有效合同,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通过这些补救措施,可使一些原本效力不确定的合同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

三、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它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存在着无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瑕疵因素,因此导致该合同未能实现其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在经过一段符合情理的期限内,这种合同的效力暂时处于未确定状态,需要等待具有追认权的当事人来进行必要的修正或者撤销权人来行使撤销权利,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该合同是否能够真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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