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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怎么处理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追认一般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合同生效。
二是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权利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权利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是拒绝追认。若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权利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那么效力待定合同自始无效。此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的效力状态是否无效或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的效力状态既不是无效,也不是有效,而是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合同,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并非存在这些导致无效的法定事由,只是由于合同主体资格存在一定欠缺等原因,其效力有待进一步确定,所以不能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也并非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由于存在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未获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未获被代理人追认等情况,还不能确定其是否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也不是有效合同。
综上,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有哪些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追认,在追认前,合同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无效合同自始、绝对、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效力转变的可能。
(二)欠缺有效要件的程度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合同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无效合同则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严重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三)法律后果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追认后,合同自始有效;若不被追认,则自始无效。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会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旨在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影响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般是真实的,只是存在主体资格等方面的问题;无效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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