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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形成权吗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属于形成权。以下为具体分析: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而追认权人通过自己单方的追认意思表示,就能使效力待定合同确定地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特征。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就有效。

所以,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形成权,它对于确定合同的效力起着关键作用。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指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有处分权人对效力待定合同予以承认并使其生效的权利。具体阐释如下:

(一)追认权的主体特定。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中,追认权主体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追认权主体是被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追认权主体是有处分权人。

(二)追认的性质及方式。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追认的方式可以是明示,如明确向相对人表示认可合同效力;也可以是默示,如通过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等行为表明对合同的追认。

(三)追认的效力。一旦追认权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效力待定合同即自始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相对人有权要求法定代理人为其所为之行为进行追认,并给予对方一个月的期限进行确认;如若法定代理人在此期间既不表示同意亦不表示反对,则应视为其已明确拒绝追认该项行为。

同样地,相对人也可向被代理人提出相同请求,并给予其一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认可该项行为。

若被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回应,亦应视作其已明确拒绝追认。

追认权是指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得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得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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