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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指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有处分权人对效力待定合同予以承认并使其生效的权利。具体阐释如下:

(一)追认权的主体特定。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中,追认权主体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追认权主体是被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追认权主体是有处分权人。

(二)追认的性质及方式。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追认的方式可以是明示,如明确向相对人表示认可合同效力;也可以是默示,如通过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等行为表明对合同的追认。

(三)追认的效力。一旦追认权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效力待定合同即自始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相对人有权要求法定代理人为其所为之行为进行追认,并给予对方一个月的期限进行确认;如若法定代理人在此期间既不表示同意亦不表示反对,则应视为其已明确拒绝追认该项行为。

同样地,相对人也可向被代理人提出相同请求,并给予其一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认可该项行为。

若被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回应,亦应视作其已明确拒绝追认。

追认权是指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得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得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的权利。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是多久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统一的具体时长规定,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原理来确定,以下分情况说明: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合理期限内追认,合理期限一般要根据交易的性质、交易的金额等具体情形来判断。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同样,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且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一般也需给予权利人合理的追认期限,具体时长需结合实际情形判定,若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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