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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情形有什么
首先要明白,当我们说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签了份和他们的年纪、脑子聪明程度、情绪稳定程度不太相符的合同,而且这份合同还不能给他们带来好处时,法律就会对这样的合同进行限制。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另一方,也就是你,可以要求这个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接到你的通知后30天内决定是否承认这个合同。如果他承认了,那么这个合同就因为他的帮助而生效;但如果他没承认,或者超过了30天还没回应,那这个合同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应。为了让大家都不吃亏,法律给了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权力,同时也给你这个善意的合同另一方撤销的权力。你需要在合同被追认之前行使这个撤销权,用通知的形式告诉大家你的决定。这里说的善意合同一方,就是说他并不知道也不该知道和你签约的那个人没有合适的行为能力。再来说一下无权代理人发出来的合同,这就是指一个人并没有得到授权,却以别人的名义签了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就像个孩子,等着被真正有权的人来确认。所以,你也可以等这个人的真正主人接到了通知后30天内做出是否承认的决定。如果他没反应,那就当成他放弃了权力,这个合同也就没用了。但是,在这个人的行为被确认之前,你作为善意的合同另一方,还是有撤销的权力的,只需用通知的形式把你的想法告诉大家就好了。
根据《民法典》第551条,如果债务有人想要转让,就得先争取债权人的同意。如果这个人在未经同意就把债转出去了,那在债权人表态之前,这个转让的动作就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例如,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买卖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比如,甲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一定条件下,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回。例如,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能多长时间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是三十个自然日。
在此期间,相关权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追认的决定;若逾期未予表态,则将被视为拒绝追认。
所谓“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由于存在某些无法认定其有效性的缺陷,导致该合同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该合同的效力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充确认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除了那些纯粹获取利益且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之外,都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后方能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要求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追认的决定。
如果法定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给出明确答复,那么就会被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同样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追认的决定。
如果被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给出明确答复,那么也会被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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