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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合同已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效力待定的前提,若合同未成立,则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只有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具备了基本的外在表现形式,才可能进入效力待定的状态。

第二,合同效果效力不确定。即合同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其效力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尚待其他行为或事实来确定。

第三,合同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这里的第三人通常是对合同有追认权的人,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第三人的追认可以使合同有效,若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第四,相对人须为善意。即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对方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无相应能力或权限仍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效力待定合同。

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它包括哪些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有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要件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1.追认主体合格:追认权主体应是对效力待定合同有追认权的人。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是追认权主体;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是追认权主体。

2.追认意思表示真实:追认人需以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追认。该意思表示应明确、肯定,不能含糊不清。可采用明示方式,如书面或口头声明;在特定情形下,也可通过行为进行默示追认。

3.追认对象明确:追认的对象必须是效力待定合同本身。不能对合同部分条款追认,部分不追认,除非合同条款可分且不影响合同整体性质和目的。

4.追认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相对人催告的,追认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相对人未催告的,追认也应在合理期间完成,否则视为拒绝追认。

5.合同本身具有可追认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效力待定情形的合同才能被追认。如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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