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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合同的条件民法典条例第几条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合同的条件主要规定在以下条款:

(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对合同标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的合同。

(二)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比如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质量情况诱导他人购买。

(三)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四)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五)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二、撤销合同的条件民法典第几条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合同的条件主要规定在第一编总则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具体条文如下:

-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撤销合同的损失如何处理

关于解除合同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分配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参照各方各自实际过失程度进行分担。

也就是说,在合同已被撤销或确认无法产生效力的情况下,涉及此项交易之当事人,如因先前行为获得了任何资产,那么此类资产均应归还。

但若不可归还或无须归还的情况出现时,则应按市价进行公平补偿。

对造成不利影响的一方应向对方付出赔偿金以弥补其因此次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如各方皆负有责任,那就应对各自所犯的错误进行相应的承担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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