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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
若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没收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依据相关约定将其没收,以弥补可能遭受的损失。
2. 要求赔偿损失:招标人因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以确定新的中标人来履行合同,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4. 追究法律责任:若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招标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列入不良记录:招标人可将中标人的违约行为记录在相关信用平台,使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受到限制。
招标人采取上述措施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二、中标后招标单位不签合同怎么处理
中标后招标单位不签合同,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沟通协商。中标人应主动与招标单位联系,了解不签合同的原因,要求其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指出不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争取友好解决问题。
第二,书面催告。若沟通协商无效,中标人可向招标单位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一定合理期限内签订合同,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第三,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单位的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标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其对招标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主张赔偿。若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预期利润损失等。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主张赔偿。
第五,提起诉讼或仲裁。如协商、投诉等方式均无法解决,中标人可根据招投标文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招标时间和开标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招标时间和开标时间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方面,招标人需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从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开标方面,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这些规定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与有序进行,使潜在投标人有足够时间获取文件、编制投标文件,也确保开标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准时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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