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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区别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1. 行为内容: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进行介绍,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行纪合同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 主体要求:居间合同对主体一般无特殊要求。行纪合同中,行纪人需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有一定限制。
3. 报酬获取条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致使委托事务不能完成,行纪人仍可要求支付相应报酬。
4. 费用承担:居间活动费用,若促成合同成立,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由委托人承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受托事务内容: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委托合同里,受托人可代委托人处理各类事务,能以委托人名义参与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2. 费用承担:居间合同中,若促成合同成立,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若未促成,委托人应支付必要费用。委托合同里,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需偿还并支付利息。
3. 报酬获取条件: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才能要求报酬;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按双方约定获取报酬,不以完成事务结果为必然条件。
4. 独立性:居间人活动具有独立性,为委托人提供信息、媒介服务时,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主表达意思;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需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独立性相对较弱。
三、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1. 定义与性质: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主体要求:委托合同对受托人主体资格无特殊要求;行纪合同中,行纪人需经批准或登记,具备从事行纪业务的资格;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一般也需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
3. 行为内容: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事务范围广泛,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行纪合同主要是从事贸易活动,如买卖等;居间合同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服务。
4. 费用与报酬: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自行承担;居间合同中,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报酬由当事人约定,未促成的,居间人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5. 法律后果: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行为后果直接归委托人;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为后果先由自己承担,再转移给委托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订立,不承担合同履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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