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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在于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主体资格要求:行纪人开展行纪业务,通常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有特定主体资格限制;居间人一般无特殊主体资格要求,只要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2. 合同目的: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目的是完成交易并获取报酬;居间合同里,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自身不参与交易。
3. 权利义务:行纪人有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按委托人指示完成交易,有一定独立决定权,对委托物有保管等义务;居间人主要义务是如实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无独立决定权。
4. 报酬及费用承担:行纪人报酬依合同约定,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居间服务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居间服务合同和居间合同本质上没有区别,二者指的是同一类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服务合同的核心也是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达成交易,然后由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第三人,而是处于中间介绍的地位。其主要义务是忠实尽力地为委托人提供相关服务,尽力促成交易达成。
所以,居间服务合同和居间合同只是名称表述略有不同,在法律性质、合同目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基本一致,都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旨在保障居间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居间合同跟正式合同怎么去分别
居间合同与正式合同可从以下方面区分:
- 合同目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目的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本身并不直接产生交易结果。正式合同则是直接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交易为目的,如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直接完成商品交易。
- 合同主体:居间合同有三方主体,即居间人、委托人和第三人。居间人处于中间介绍地位,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正式合同通常只有两方主体,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直接在彼此之间产生权利义务。
- 权利义务: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报告、尽力提供媒介服务,权利是在促成合同成立后获得报酬。若未促成合同成立,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正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权利,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内容:居间合同内容主要围绕居间服务事项、报酬及费用等。正式合同内容根据交易性质不同而各异,但通常会详细规定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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