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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1. 定义与性质: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主体要求:委托合同对受托人主体资格无特殊要求;行纪合同中,行纪人需经批准或登记,具备从事行纪业务的资格;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一般也需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

3. 行为内容: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事务范围广泛,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行纪合同主要是从事贸易活动,如买卖等;居间合同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服务。

4. 费用与报酬: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自行承担;居间合同中,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报酬由当事人约定,未促成的,居间人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5. 法律后果: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行为后果直接归委托人;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为后果先由自己承担,再转移给委托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订立,不承担合同履行后果。

二、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服务内容: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以委托人或自己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涵盖范围广,如代购、诉讼代理等。居间合同里,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促成合同成立。

2. 行为名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能以委托人或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而居间人只能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牵线搭桥,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订立。

3. 费用承担:委托合同中,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未促成合同成立,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 报酬获取:委托合同报酬按约定,无论事务处理结果,只要受托人无重大过错,委托人通常需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中,只有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有权请求报酬;未促成则无报酬请求权。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服务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涵盖范围广,如代为买卖、租赁、诉讼等;居间合同里,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或报告订立合同机会,不参与合同具体订立。

2. 报酬支付条件不同:委托合同中,无论事务处理结果,只要受托人无过错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通常需支付报酬;居间合同里,只有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可请求支付报酬,若未促成合同成立,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 法律后果承担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担;居间合同里,居间人仅提供媒介或机会,不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法律后果。

4. 主体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活动,有一定独立决定权;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处于中间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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